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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华西口腔医院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 关于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和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国卫办发〔2013〕49号)和《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国卫法制发〔2013〕50号)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行业作风建设,坚决纠正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不正之风,治理商业贿赂,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患者提供优质、低耗、廉洁、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现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省卫生厅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制定以下贯彻落实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以及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坚决纠正医疗卫生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严肃查处医药购销和办医行医中的不正之风问题”的要求为指导,严肃纪律,明确要求,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作为医疗工作和行风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坚决贯彻执行行风建设“九不准”的规定,努力减轻人民群众的医药费用负担,为卫生事业的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具体实施办法。

  (一)我院员工贯彻执行上述文件要求的情况将列入年度考核、医德考评和医师定期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职称晋升、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二)签订相关采购合同时,应当同时签署廉洁购销合同,列明不得实施商业贿赂、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后将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等条款;

  (三)及时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送因向本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商业贿赂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行政责任的医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名单;

  (四)各科室认真组织学习教育,覆盖面要达到100%,将文件精神迅速传达到全体员工,切实落实“九不准”相关规定,坚决抵制商业贿赂;

  (五)对违反相关文件规定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按以下条款予以处理:

  1、给予批评教育;

  2、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评职资格;

  3、给予低聘、缓聘、解职待聘或解聘;

  4、没收违法所得;

  5、由卫生行政部门暂停执业活动或吊销其执业证书;

  6、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包括药品、医用设 备和医用耗材以及其他物资的供应商)违反规定,用各种回扣手段腐蚀、贿赂工作人员的,医院应立即停止履行与其签订的供货合同,并报告有关企业的违法违规情况。两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7、对一次列入四川省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院生产经营企业,两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对一次列入省外贿赂不良记录的医院生产经营企业,两年内在招投标、采购评分对该企业产品作减分处理;对五年内两次及以上列入省外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两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8、各级领导干部违反相关规定的,从重处分;

  9、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此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四川大学华西口腔医院

2013年12月30日 

  相关链接

附件一:《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

附件二:《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