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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伦理委员会

相关知识

为什么要进行伦理审查?

答:发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中骇人听闻的纳粹集中营和日本731部队惨无人道的人体试验警醒了世界对医学试验中的伦理问题的关注。后来相继的一些医学研究滥用人体试验的事件也曾陆续出现,如美国Tuskegee梅毒研究事件、谷硫磷农药事件等。1946年,国际社会提出了纽伦堡法典(Nuremberg Code),要求参与的受试者必须出于自愿,充分知情;试验必须对社会有益,避免不必要的肉体和精神伤害,并尽量采取保护措施等。1964年世界医学大会采纳了纽伦堡法典的精神,进一步提出《赫尔辛基宣言》,对医学试验的伦理问题提出了进一步要求。这两个国际性文件确立了以人作为受试对象进行生物医学研究的伦理学原则及限制条件,奠定了医学伦理学应遵循的基础。1998年起,我国也相继颁布了《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等一系列法规,逐步建立和完善了临床规范化试验,保障和维护受试者权益的一系列措施。按照目前我国相关规定和基金委、杂志社的要求,对涉及人体、人体来源标本、动物和人胚胎干细胞的研究课题都要求在项目申报或进行前完成伦理审查,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