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风建设
四川大学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全面统筹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学校成立四川大学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是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校院两级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体系的构建,统筹各职能部门,形成师德建设合力,建立健全师德失范行为查处及申诉受理机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日常工作,协调落实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决定的事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对师德失范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处理,以及受理当事人提出的复核申请、申诉。
第三条 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成立师德建设与监督工作小组(机关部处师德建设工作小组由机关党委牵头组建),负责落实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议定的事项与本单位师德建设与监督工作,协助做好对本单位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复核工作。
第四条 对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与四川大学及下属单位建立人事关系或劳动关系的教职工。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第六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师德失范行为: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及其他场合中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国家宪法、法律或社会伦理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过失或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有损教师形象和学校声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三)利用课堂、论坛、讲座、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者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的行为。
(四)违反教学纪律或学校教学管理规定,从事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以任何形式要挟、侮辱、恐吓、猥亵、性骚扰学生,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行为。
(六)在教育教学及科研活动中遇突发事件、学生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逃避责任的行为。
(七)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或家长付费的活动,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的行为。
(八)在科研工作中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其他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诚信的行为。
(九)在学生招录、考试、推优、评奖、保研、就业以及教职工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职员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
(十)假公济私,擅自使用学校有形或无形资产、资源等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 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
第七条 校内各单位发现线索或收到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举报后,须在第一时间向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报告,办公室通过相关部门和基层党委(总支、直属党支部)师德建设与监督工作小组了解情况,经研究决定是否启动调查处理程序(有关学术道德问题按第八条执行)。其中,涉及中共党员和干部的通报纪委办。
第八条 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由办公室移交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并负责开展后续调查工作。
第九条 决定启动调查处理程序的,成立专门的调查组开展调查。调查组成员不少于5人,应包含纪委办、监察处和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的负责人,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的负责人,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师德建设与监督工作小组成员以及党委教师工作部工作人员等。
第十条 在调查、处理的过程中,调查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
(一)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调查和处理的关系;
(二)与被调查的师德失范行为事件存在利害关系的。
第十一条 调查过程中,调查组及相关人员应遵守保密纪律,保护举报人身份信息。
第十二条 调查过程中,调查组应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举报人、相关单位和知情人的陈述,并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同时,当事各方对正在调查中的事件均应负责保密。
第十三条 调查过程中,举报人、被举报人、相关单位和知情人应积极配合,提供证据材料,签字确认保证材料的真实可靠。
第十四条 调查工作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十五条 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组形成正式的调查报告,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字,提交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应包括调查内容、调查过程、主要事实、主要证据,并对所涉及的师德失范行为进行说明、分析,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
第十六条 根据调查组调查结果,按严重程度,由二级单位党委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报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或由纪委办、监察处、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学校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依据相关规定提出党纪或政纪处理意见,由委员会副主任召开会议讨论确定;给予警告以上党纪或政纪处分的,上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务会批准。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情节轻重,对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教职工,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出现违反师德行为,对当事人、学校或社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或通报批评。
(二)出现违反师德行为,对当事人、学校或社会造成轻微不良影响的,取消评奖评优、职务职员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如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限制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处理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三)出现违反师德行为,对当事人、学校或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出现违反师德行为,且对当事人、学校、社会造成极其恶劣影响的,应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获得过荣誉、称号的,报请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追回相关奖金。
对于认错态度恶劣、屡教不改或多次重犯的教职工,应从重处理。
第十八条 处分决定自作出处分之日起生效。
第五章 复核和申诉
第十九条 受到处分的教职工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自复核决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内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第二十条 复核决定应在收到复核申请30日内作出,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四川大学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