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规章制度
四川大学实验技术项目立项及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实验技术、仪器设备的自行开发、研究、制造是高等学校实验室的重要工作任务之一。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积极参与研究新型实验技术和开发实验仪器设备,做到少花钱多办事。有利于提高我校实验教学的质量和技术水平,有利于提高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水平。
第二条:实验技术成果是实验室工作者的智慧、经验和辛勤劳动的结晶。为重视实验教学技术和测试方法的研究与创新,正确评价实验技术成果的价值,鼓励实验室工作者改造和研究新项目、研制和开发实验装置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第二章第九条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实验技术立项
第三条:实验技术项目立项的范围
1、实验技术与测试方法的研究与创新;
2、仪器设备与实验装置的研制与功能开发;
3、大型精密贵重仪器的功能开发与技术改造;
4、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验教学改革等方面,具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科学管理成果。
第四条:实验技术项目立项申请程序
由个人或集体填写“四川大学实验技术项目立项申请表”,向所在院(系)、中心提出立项申请,经院(系)、中心组织有关专家论证、评审同意后,报校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评审,经审批确定后,即可实施。
第五条:实验技术项目立项所需经费
各项目申请时应提出该项目的经费预算,开列出所需购置物资的详细清单及用途,经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审批后确定支持的金额数。
各项目所在院(系)、中心应自筹适当比例的经费,用于实验技术项目人员的研制费,并计算相应的工作量。凡院(系)、中心自筹研制费未落实的项目,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不予审批。
第六条:项目实施及验收(鉴定)
项目一经批准立项,学校资助经费到位,项目负责人应立即组织付诸实施,必须保证项目按期完成任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再要求追加经费,由于项目本身或其它因素造成该项目不能继续进行或需要修改原方案,由项目组自己解决。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对被批准立项的实验技术项目定期检查进度和实施情况。项目完成后,可由项目所在院(系)、中心组织初步验收,通过院(系)验收后,提出验收意见,报请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组织校级验收或鉴定。
第三章 实验技术成果奖励
第七条:实验教学技术成果奖的评定条件
1、凡申报实验教学技术成果奖的(符合第二章第三条规定范围)项目应通过校级以上鉴定并具备完整的技术资料。如研制报告、技术报告、相关论文、图纸资料、使用单位意见等。
2、技术成果必须经过一年以上的实际应用,教学效果良好。
3、科研项目或开发的未用于实验教学的技术产品不得参加评奖;科研成果已转化到教学上使用的,其使用时间不得低于一年,且教学效果良好。
4.凡已获得科研成果奖、优秀教学成果奖或实验教学技术成果奖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评奖。系统性项目原则上不得分项报奖。
5、实验教学技术成果其硬件必须是有形产品;软件方面的成果,必须具备详细的设计思想、技术资料、图纸、运行报告、研制报告、技术及使用说明、用户意见等。
第八条:实验教学技术成果奖等级标准
优秀实验教学技术成果奖设一、二、三等奖。
一等奖:实验教学技术成果的技术水平属国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经两个以上兄弟单位使用,教学效果好,有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二等奖:实验教学技术成果的技术水平属国内先进,经两个以上单位使用,教学效果良好,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等奖:实验教学技术成果的技术水平属省内先进,有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九条:实验教学技术成果奖申报、评审程序
1、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申报实验教学技术成果奖。实验教学技术成果奖评审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评价,重视教学效果,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实行民主评定。
2、优秀实验教学技术成果奖的申报、评审程序:由个人或集体填写实验教学技术成果奖的申报表(见附件),按条件要求准备好各种资料,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评审小组核实并签署意见,报送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对院(系)推荐的优秀实验教学技术成果逐项进行现场考核与评审,提出评审意见确定校级优秀实验教学技术成果奖的等级,报主管校长批准。
3、凡是参加省、部级以上评奖的实验教学技术成果,必须首先获得校级实验教学技术成果奖。
第十条:优秀实验教学技术成果的奖励办法
1、优秀实验教学技术成果奖每两年评定一次。
2、学校对获奖实验教学技术成果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获奖人员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或奖金)。
3、校实验教学技术成果奖视同校教学、科研成果奖一样,获奖项目的有关人员所得的奖励作为学校年度考核与晋职、晋级的依据。
4、对获得本办法奖励的个人或集体,在下年度申报新的立项时,学校将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一条:对于把项目经费挪作它用或不按期保质保量完成任务的,在审批新的项目时,学校将暂停批准该院(系)新的申报项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一:四川大学实验技术项目立项申请表
附件二:四川大学实验技术项目立项验收表
附件三:四川大学实验技术项目立项鉴定书
附件四:四川大学实验教学技术成果奖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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