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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设备管理规章制度

四川大学虚拟大型设备管理中心仪器设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四川大学虚拟大型设备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虚拟中心)运行管理的有关文件要求,以及教育部有关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的有关精神,为保证学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延长使用寿命,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虚拟中心统一管理的大型仪器设备。凡校内“211”项目、“523”项目、世行贷款项目、交叉学科项目购置的,以及其它属于学校资产的所有20万元或3万美元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都应纳入虚拟中心的统一管理范围。

 

第二章 维修保养机构及任务

    

    第三条 在虚拟中心技术保障部建立仪器设备维修小组。维修小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维修小组的编制挂靠在校分析测试中心,维修小组成员主要从设备技术负责人中选拔,也可从校内外具有理论和实际经验的人才中择优录用。对兼职人员学校承认其设备维修工作量,对其维修工作量学校应给予相应的岗位津贴。

    第四条 维修小组的任务是,负责虚拟中心管辖的仪器设备的故障分析,研究制定维修方案,排除仪器设备出现的故障,及时修复仪器设备使其能正常运行。当设备故障较大,不能恢复正常使用时,维修小组应报告虚拟中心负责人并提出维修方案。如故障分析判断准确无误时,维修小组可提出购买零配件的报告并予更换修复。 

    第五条 维修小组负责人负责组织对虚拟中心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组长和副组长实行分工负责制,具体分担某类或某几类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 


    第六条 维修小组成员应具有分析判断仪器设备故障,解决设备运行中出现问题的能力。小组成员由组长或副组长提名或自荐产生,维修小组成员都应经虚拟中心技术保障部考核合格后聘任。

   

第三章 故障报告和维修保养制度

 

    第七条 建立健全故障报告和维修保养制度。故障报告和维修保养制度是虚拟中心仪器设备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填写故障报告,做好维修保养记录,与做好仪器设备使用运行记录一样,都是虚拟中心对所辖设备进行动态管理的重要措施。在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操作运行人员须及时填写《设备故障表》(见本文附件1),并将该表报虚拟中心。虚拟中心会将交来的《设备故障表》视为设备维修申请,并及时通知技术保障部仪器设备维修小组予以检查和维修处理。设备维修处理流程示意图,见附件2

    第八条 建立健全设备维修保养日志。维修保养日志中应包含设备名称、型号、购置日期、主要配件、备件、设备主管单位、使用人、故障发生时间、故障现象、故障分析记录、维修人、维修记录等。对修复的设备应有维修人员和使用人员的签字。对于修复好的设备需要检定时,应及时组织使用人、维修人、有关设备专家等,予以检定并出具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对中心不能修复的仪器设备,应有维修人员的处理意见。

 

第四章 维修经费及维修工具的管理

 

    第九条 设备维修保养必然涉及经费支出。学校对纳入虚拟中心管理的仪器设备应依据设备购置经费3%-5%的比例设立专项维修经费。虚拟中心应协同设备管理部门在全校范围内多渠道筹措必需的设备运行和维修保养专项基金。基金由虚拟中心控制使用,维修小组提出的经费计划必须经虚拟中心建设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后方可支付。收费标准由虚拟中心技术保障部制定,经学校收费管理委员会审定后执行。

    第十条 仪器设备维修专用工具及零部件由维修小组分派专人管理,建立物资帐薄和领用、归还登记制度,定期造册盘点。如损坏或遗失,视情节轻重予以必要的赔偿。

 

第五章 早期参与设备维护与管理

     第十一条 虚拟中心应早期参与已纳入虚拟中心建设的新设备采购工作,对拟购设备可提出设备型号及相关配置意见。虚拟中心应参与新设备的安装验收工作及设备性能的检定工作,为所辖的每台设备建立专门的档案,完整记录采购、验收、运行、检定、维修、报废等管理环节。

    第十二条 虚拟中心必须与设备供应商在华设立的维修站保持密切联系,以便当设备出现故障时及时联系售后服务和维修。在购置设备时虚拟中心应与设备供应商签订互惠的维修保养合同。在华未建立维修站的设备供应商原则上不具备参与设备竞标的资格。虚拟中心对维修站的应答时限、服务质量、收费标准等应建立必要的评价措施。对评估较差的设备供应商,在随后的设备采购中虚拟中心有权提出将其排除在外的建议。

 

第六章  维修人员培训、考核及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为提高维修人员的业务素质,虚拟中心应定期地、有计划地对设备维修人员进行培训。例如,派出向同行专家学习,派到维修站进修学习等。

    第十四条 虚拟中心应建立对维修人员的考核制度,建立考绩档案,记录他们的维修业绩。对设备维修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应给予必要的奖励,在评优、职称晋升、工资晋级中给予优先推荐。对身为维修人员而不能履行维修服务的,或在维修中违反规定私自收取财物的人员,虚拟中心有权取消其维修资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